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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乘坐火 车携带物品的规定

一、旅客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规定如下:儿童(含免费儿童)10千克,外交 人员35千克,其他旅客20千克。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、宽、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。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 米;重量不超过20千克。残疾人旅行时带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。

二、下 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:

1.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

2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 规定的危险品(如雷管、炸药、鞭炮、汽油、煤油、电石、液化气体等易爆、易燃、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 毒物品)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

3.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、妨碍公共 卫生(如:鸡、鸭、鹅、狗、猪、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

4.规格或重量超过旅客免费 携带品规定的物品。

三、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限量携带下列物 品:

1.气体打火机5个,安全火柴20小盒。

2.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 染发剂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、冷烫精。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

3.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。

4.初生雏20只。

四、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.在发站 禁止进站上车;

2.在车内或下车站,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,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 费。对不可拆分的整件超重、超大物品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

3.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、限制运输的物品,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损坏或污染车输的物品 ,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,必要时移交公安 部门处理。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,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没收危险品时 ,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。

4.如果旅客超重、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,可按物品价 值的50%核收运费。

5.补收运费时,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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